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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四条规定,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、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,是指下列情形:
(一)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,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。举几个简单的例子:
1、境外A设计公司为境内B房地产企业提供楼盘建筑设计服务,设计方案通过线上交付,该设计服务属于境内消费。
2、境外C律师事务所为境内D外贸公司处理跨境贸易纠纷的法律咨询服务,通过视频会议完成,属于境内消费。
3、例外情形 :境内E个人在境外旅游时,向当地F酒店购买住宿服务、向G餐厅购买餐饮服务,这类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,不属于境内消费。
(二)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、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、不动产、自然资源直接相关。举几个简单的例子:
1、境外H资产评估公司为境内M企业持有的境内厂房提供资产评估服务,该评估服务与境内不动产直接相关,属于境内消费。
2、境外甲公司将一项专利的使用权转让给境内乙企业,且该专利专门用于境内丙工厂生产某类货物,该无形资产销售属于境内消费。
3、境外M勘探公司为境内N矿业企业提供境内某矿区的矿产资源勘探服务,该服务与境内自然资源直接相关,属于境内消费。
(三)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的跨境电商平台技术支持服务,且该服务主要用于境内单位运营面向国内消费者的电商业务,按政策规定属于境内消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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